第四章:考核的“皮球”——组织部门无权作出违纪认定,是否就可以无视履职瑕疵而“带病转正”?
第四章:考核的“皮球”——组织部门无权作出违纪认定,是否就可以无视履职瑕疵而“带病转正”?
近期,我向章丘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核实了章丘法院执行局局长试用期转正考核的进展情况。组织部门答复:组织部门没有权力直接认定干部的违纪问题;如若需要作出违纪定性,应当由济南中院等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依规办理。
对于该权限边界的解释,我能够予以理解。但必须厘清一个核心问题:本人多轮实名反映的诉求,从来不是要求区委组织部直接作出违纪处分的定性结论,而是如实反馈该同志在试用期阶段存在履职不达标、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客观情况,提请考核环节予以考量。
履职瑕疵问题和违纪问题,是两个不同的评价层级。履职瑕疵的事实核查,不需要等待执纪结论。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制度,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实行“德、能、勤、绩、廉”五项指标全面综合考察,并非以“是否已经正式定性为违纪”作为唯一的否决条件。
现就执行局长试用期间暴露出来的履职实绩与履职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列明三项有据可查的事实:
1、拖延落实上级督办事项:济南中院于2026年5月18日下发(2026)鲁01法信680号信访督办件,明确要求章丘法院在三个月之内予以办结答复。时至今日,早已超出办理时限。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该督办事项仍未办结、未予以正式回复。相关记录可由济南中院信访台账、12368短信凭证予以佐证。
2、拖延处置当事人法定申请事项:本人于2026年7月2日依法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该材料被执行局长长期搁置超过100天,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三日内审查的法定期限,既不予以立案,也不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意见。
3、工作承诺随意反复,造成积案久拖不决:2026年4月24日,执行局长亲笔作出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垫付鉴定评估费用的书面承诺;仅仅时隔三日,4月27日,章丘区人民法院又单方面推翻前述承诺。执行方案朝令夕改,致使长达五年的积案至今停滞不前,无法推进。
以上全部事实,均具备明确的时间节点、书面材料、沟通记录、中院12368短信等证据予以印证。
试问:一名处在试用期考核期的干部,存在压置上级中院督办件、搁置群众法定申请材料、工作承诺随意变更等情形,上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履职瑕疵,难道不能够纳入试用期转正的综合考核评价吗?
倘若章丘法院党组,在已经知晓上述多项程序问题、问题已经受到区委巡察关注、同时存在群众实名持续反映的前提下,仍然表决同意其按期转正,这已不单单是个案当事人遭遇的不公,更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庄严承诺的伤害。
我的诉求很明确:不要求组织部门越权去做违纪处分的定性。只恳请区委组织部以及章丘法院党组,在作出转正表决之前,完整核查该同志试用期履职台账,正视来自群众的诉求与呼声。切莫将一名存在多项履职瑕疵、督办事项逾期未落实的干部,无阻力地通过转正考核。
我将始终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之内,持续公开五年执行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持续关注本次试用期转正考核的全过程。章丘法院的工作作风好不好,案件当事人拥有最真切的发言权!
如若章丘法院党组,在明知执行局长存在多项履职瑕疵、上级中院督办事项超期未办结的情形下,仍然表决通过其按期转正。那么,除继续如实披露相关履职事实外,我将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名反映情况,反映在干部试用期考核任用环节,忽视群众诉求、忽视已显现的履职问题,存在“带病转正”的用人风险。
我无意去揣测章丘法院党组的研判思路,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把关不严,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人员予以放行,实行责任倒查与终身追责机制。一旦启动核查,追责范围不会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如果在多项履职瑕疵已经暴露、上级督办逾期、群众诉求强烈的情形下,仍然同意其转正,则参与表决的党组成员,将面临选人用人把关不严的履职风险,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位领导干部因用人失察而被追责,但我也绝不会对程序违规和群众诉求被无视保持沉默。
因为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案件问题,它关乎老百姓还能不能相信法院的法定程序!
更关乎人民群众,能否在法院办理的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