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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新的货车禁行通知!关注收藏,以免罚款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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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我区部分路段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区政府研究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依照章丘区建成区范围,现将调整交通禁(限)区道路通告如下:
一、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黄牌货车进入以下区域、道路通行;
1、龙泉路以南、胡山大街和青云大道以西、青云大道以北、省道241以东围成的环形区域(含龙泉路、省道241,不含胡山大街、青云大道)。
2、龙泉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3、国道309(经十东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4、省道234线:北起省道102路口(不含),南至青云大道路口(不含)。
5、唐王山路:西起赭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普雪路(X302)路口(不含)。
6、世纪大道:西起省道S241路口(含),东至赭山大街路口(含)。
7、涧泰路:西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三涧大道路口(不含)。
8、黄旗山二号路全段。
9、绣源路全段。
10、省道S241线:(1)南段:南起垛庄桥北侧路口(不含),北至G2京沪高速埠村出入口(不含);
(2)北段:南起青云大道路口(不含),北至刁镇西外环路口(不含)。
二、因保障民生确需进入上述禁(限)行区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证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备案。
四、违反上述规定进入交通禁(限)行区域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以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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